本案系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强行扣押自己的生猪肉产品的行为不服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被上诉人临高县经济贸易交通局执法人员扣押上诉人生猪肉产品的行为是否合法、被上诉人如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被上诉人临高县经济贸易交通局执法人员扣押上诉人生猪肉产品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方面的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行政行为合法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构成要件:首先,行政行为主体合法,具体是指行为主体需为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应当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还需通过了相应会议讨论决定,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其次,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具体是指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同时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还要求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最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具体是指行为需符合法定方式、法定步骤、顺序及法定时限。
在本案中,从主体上看,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理》规定,被告临高县经济贸易交通局具有执法的主体资格,系有权主体;从执法依据上看,被告对原告的生猪肉产品采取扣押行为的原因在于原告未随货携带“手续完备”单据接受检查,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原国内贸易部1998年2月18日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来看,并无随货书面单据之说,此要求仅仅体现在被告的内部通知中,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知晓该通知的情况下,被告以此作为强制扣押行为的根据是无法律依据的,该行政行为内容违法;从程序上看,在作出相应的处罚行为后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而被告并未履行该程序,因而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综上所述可知,被上诉人临高县经济贸易交通局执法人员扣押上诉人生猪肉产品的行为为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对于“被上诉人如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行政赔偿责任方面的内容。
在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临高县经济贸易交通局执法人员扣押上诉人生猪肉产品的行为为违法行政行为,故被上诉人对该扣押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生猪肉产品属于应季销售产品,不易贮存,因而对生猪肉产品的扣押不宜再采取返还的形式,故由行政机关对该扣押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法律界网站提示:当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的时候,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寻求救济。第一、行政复议。受理机构:市工商局法制处及各分局法制科。当事人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以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以市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行政诉讼。受理机构:市工商局法制处及各分局法制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或收到复议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行政赔偿。受理机构:市工商局法制处及各分局法制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