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日赔偿金再次上调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就上调的背景、如何确保落实等问题,记者19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孙际泉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主任刘志远。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6条(修改后的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这一规定是我国国家赔偿法针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被侵犯并应予赔偿时,所依据的标准作出的具体规定。
在孙际泉看来,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具备计算简单、适应性强、易于执行的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谁,也无论收入如何,人身自由权遭受侵害一日,国家即按相同标准给予平等赔偿,能够使受害人尽快获得赔偿,且易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孙际泉说。
刘志远对此也十分赞同:“不管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只要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每日的赔偿金都按照国家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孙际泉补充说,如果在确定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数额时,须根据受害人本人的利益受损状况、所处地区、所从事职业以及社会地位等因素的话,势必会造成因人而异,情况复杂、计算繁杂琐碎,很可能因为有关标准的不一致而引发新的矛盾。
“国家赔偿法从实施至今,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逐年都有提高,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刘志远认为,同时这也表明了国家对公民人身权保护力度的增大。
针对有人认为日赔偿金只是误工补助的说法,刘志远对此予以否定:“事实上,日赔偿金是一个综合性的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大部分。”
“1994年制定国家赔偿法时,草案稿曾规定每羁押一天,赔偿10元。但这个固定的数字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变化情况,不能充分体现出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因此最终实行了赔偿金与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挂钩的制度。”刘志远这样介绍立法背景。
孙际泉告诉记者,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16日发布的数据,200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为32736元,同时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日工资计算公式,2010年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针对公民被侵犯人身自由权所作出的赔偿决定,应当依据的日赔偿金标准为125.43元。
拿到了赔偿决定却拿不到钱,一度为社会所诟病。此次,随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日赔偿金标准增长,国家赔偿遭遇“打白条”会否递增呢?
“最高检将采取各种措施保障赔偿决定的落实,防止‘打白条’现象。”刘志远说。
新的国家赔偿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时间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落实国家赔偿法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通知要求,清理修正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冤案错案。
作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刘志远向记者坦言,检察机关承担的工作量还是很大的。“国家赔偿主要是刑事赔偿,而刑事赔偿主要又是逮捕后作出无罪处理的赔偿,检察机关作为批捕机关,承担的任务可想而知。”
据悉,为落实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抓紧修改制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着手起草有关司法解释,争取在年内下发执行。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工作的范围更宽了,责任更重了。为了让国家赔偿法更好地实施,原有的规定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刘志远认为。
据了解,“及时、便利、畅通、保障”是此次修改的“八字”指导思想。
如何理解这八个字?刘志远解释说,“及时”就是要使赔偿人的申请能及时进入赔偿程序,赔偿决定能及时、依法作出及赔偿金及时拿到。“便利”,就是指程序要方便、快捷,要让赔偿请求人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钱。“畅通”是指赔偿程序、支付渠道更加畅通。而“保障”则是通过上述三个方面来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得到有效及时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