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犯罪下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被羁押人可以依据该不起诉决定书,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获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该不起诉决定书是被羁押人提起国家赔偿的基础,被羁押人对该不起诉决定书不会提出异议。
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书,不是对错误刑事拘留和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被羁押者不能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从而获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并且,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被起诉,不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基于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言,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决定不服,应如何获得救济。对此,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诉。
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复查,改变原不起诉决定认定的“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则被羁押人可以此新的不起诉决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获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