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许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统一的综合性行政许可法,它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全面转轨和社会整体转型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根本改革和全面规范的迫切需要?但也正因为它是统一的综合性的立法,决定了它只能对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作出统一的原则规定,而不可能为每一个领域的不同许可设定不同的具体制度,同时一些条款也只能宜粗不宜细。因此,在实施中需要制定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以进一步细化、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各种立法理念和制度规定。与此同时,要积极推动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综合效应。
2.要完善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制度。为解决多部门、多环节、低效率审批的问题,消除政府部门过多、职能过窄、权限冲突的弊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统一许可、联合许可、集中许可的制度,这是重大的制度创新。但是,如何保证这一制度创新能在法治轨道内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真正起到既精简机构、人员和提高效率,又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的效果,还需要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和制定实施细则来进一步完善。
3.要修改国家赔偿法,并启动国家补偿程序。行政许可法首次在我国立法中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虽然对信赖保护原则及其补偿作出了规定,但我国法律却没有对国家补偿标准和启动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国家赔偿制度也存在着范围过窄、标准过低、难于实施等问题。因此,要将国家补偿的有关问题,包括补偿的原则、范围、程序、标准等在国家赔偿法中作出规定,以解决国家补偿无法可依的问题。
4.要完善许可期限制度的规定。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等均设定了法定期限,这不仅极大地方便了许可相对人,而且有利于行政许可的顺利、高效实施。但是,行政许可法在规定法定期限的同时,又规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另外规定的除外”的条款,例如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等,对这些条款如果在立法中不能严格控制,就可能会使原本很好的期限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建议有权机关在制定适用期限制度除外条款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时,采取听证的方式,同时有权机关要加强对时效规定的审查,并且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中对除外条款作出更加细化和明确的规定。
5.要健全有关对监督检查记录进行查阅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有时会涉及到一些敏感事项,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如果不区别情况一律公开,公众均有权查阅,可能会造成侵权和泄密。因此,建议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中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例如凡监督检查记录中没有涉及敏感事项的,一律公开;涉及敏感事项的,剔除敏感事项以外的其他部分可以公开;如果敏感事项与其他部分密切联系,不可分离,则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