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国家赔偿法》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所谓的国家责任不过就是侵权责任的特殊形态。“将民事责任转变为国家责任”——纯属无稽之谈,国家责任只是“由国家承担民事责任”的简称罢了。
其实,《国家赔偿法》的精确表述应为《国家责任法》。赔偿在中文中的内涵过于狭小了,往往仅局限于物质损害的范围之内。侵权责任的至高境界当属——恢复原状。不能或难以恢复原状的则应寻找尽可能接近的替代方式。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在没有更恰当的替代品之时,方可作为换算工具。除了赔偿之外,还有很多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应当明确:残疾赔偿金(赔给致残者)和死亡赔偿金(赔给非死者)——明显不属于精神赔偿。尤其是死亡赔偿金,其性质——颇难琢磨。
在宪法中规定的许多公民权利,都没有具体法律予以明确和细化。人们已经——见怪不怪了。没有人因此会提议去追究议会的怠于履行职责的责任。议会被无知且无能的国民给——惯坏了。
国家,你在法律面前,没有什么特权可言,少废话,与其它主体——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