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海丰法院今年3月初一审开庭,判决认定被告汕尾市民政局对死者的死亡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8.74万元,扣除原告已得到的4万元左右,还应支付14万元左右(见本报今年3月3日报道)。汕尾市民政局不服于5月24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此期间,又有2名海丰“4·9”事件的受害人家属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经一审判决,被告同样不服上诉。于是,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开庭合并审理了这11起行政赔偿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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