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长辛店镇大灰厂村原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杨玉龙,昨日下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在丰台法院受审。对于指控挪用征地补偿款800万元,杨玉龙当庭认罪,称自己只是想给村里多牟点利。辩护律师为其中一笔450万元的“借款”做无罪辩护,认为只是“犯错误”。
昨天下午2时,杨玉龙身着号服被法警带入法院,旁听席上几乎坐满了他的亲属和大灰厂村民。
“我去年还是村书记兼村主任,现在村主任不知道撤没撤。”杨玉龙在陈述自己的身份时说。
检方指控,2008年6月至去年3月,杨玉龙担任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大灰厂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利用主管农工商联合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征地补偿款800万元挪用给付某、刘某进行营利活动。
杨玉龙当庭认罪,称这些钱都是从6000余万的六环路征地补偿款中挪用。根据村财政支出的程序,3万以上的支出,要通过村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大会,但他只通过会计就走了账。
杨玉龙说,自己当时的想法是把征地补偿款“死钱变活钱”,通过借款所得的利息给村里牟利,其中借款450万给承包村里砖厂的付某,因为砖厂因奥运期间停止经营,资金周转不灵,借钱也是为了把砖厂搞活。此外他还分两次向朋友刘某借出350万元。杨玉龙称,自己借款没有收取任何好处。据了解这些借款本息均已归还。
杨玉龙在最后陈述时称,自己不应该犯这些错误,希望也给别人起到警示作用。
杨玉龙的两名辩护律师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其中一名律师认为杨玉龙是为了给单位和集体牟利,未造成损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给予缓刑处罚。
“被告人的行为是犯错误,应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不是刑事处罚。”另一名律师就杨玉龙出借给付某的450万元做无罪辩护。他认为,450万元在借贷双方的各自财务上做了如实记载,借款有会计等其他人共同完成,非杨玉龙一个人行为,且借款本利已还,未造成损失等。
公诉人认为,杨玉龙是在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罪行的情况下交代相关情况,不构成自首。另外,如果杨玉龙通过借款牟取利益,则触犯了其他罪名。挪用公款罪惩罚的是公款私用的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不是构成该罪的要件。同时,杨玉龙借款给付某的借条并未加盖村委会村章,只有其个人签名。杨玉龙明知付某将钱用于经营活动仍将钱出借,属于挪用公款行为。
“我对不起老百姓的土地钱和血汗钱,是千古罪人。”昨天庭审时,杨玉龙不时对自己行为进行忏悔,称自己去年曾旁听过李增海职务犯罪案的庭审,受到很大的触动,纪检部门在接到有关自己的举报后,他主动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行为。“当时睡不着觉,还住了一个多月院。”杨玉龙称。
庭审即将结束时,法官问杨玉龙从听别人的案子,到被别人听自己的案子,有什么感受时,杨玉龙一声叹息:“我当了20多年的书记,组织原则应该有,犯了这事,后半辈子都完了。”
据了解,李增海是北京万泉寺投资管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于去年9月被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8年。(记者张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