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所体现的意志背后是各种利益,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法对利益的调控,具体表现为利益表达和利益平衡。社会之所以会产生法律诉争,是因为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各方,法律必须对各种利益冲突加以平衡。在涉及胎儿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利益对立的双方是胎儿和集体经济组织。一直以来,在集体本位思想的影响下,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是舍个人利益而取集体利益。笔者认为,个人利益也有根本利益,集体利益也有小利益,不能盲目过分地强调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的依赖和服从,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
我国目前户籍双轨制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在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覆盖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衣食来源,宅基地使用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正是这两项权利设计,维护了农村、农业的基本稳定。根据我国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初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落户,所以胎儿一旦出生,一般就会自然地落户于父母所在村组,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是胎儿一旦出生,成为真正的民事权利主体之后,因为征地原因,他赖以生存的土地减少甚至消失。在绝大部分地区,对征地补偿费监管不到位,村民往往将其一次性分配完毕,如果胎儿分配不到征地补偿费的情况下,自从一出生起就会陷入一种生存弱保障或无保障状态。可以看出,征地补偿费是涉及胎儿生存保障的一项根本利益,法律没有理由让这种个人的根本利益让位于集体利益,所以应当支持胎儿分得征地补偿费。
再从权利救济的渠道去看,如果胎儿出生后,村组已经将全部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殆尽,那么他的权利就无从救济。可是当胎儿分得征地补偿费,出生之后是死体,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没有落户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时,该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向胎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进行追偿,存在比较通畅地权利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