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县一国企下岗工人陆某毅将户口转回村民小组,因享受不到征地补偿款,其将村民小组告上法院。近日,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陆某毅的母亲是田阳县田州镇某村村民,陆某毅出生后户口登记在以其母亲为户主的农业家庭户,并取得承包责任地。1997年5月15日,陆某毅随父将户口迁到国有企业田阳县造纸厂,同年9月进入厂工作,成为一名国企职工,享受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因该厂改制,陆某毅成为改制对象。之后陆某毅将户口迁回某村民小组。2013年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并获得征地补偿费,陆某毅未能享受征地分配款。陆某毅认为自己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村民小组支付征地分配款。
陆某毅于1997年“农转非”将户口迁入田阳县造纸厂,成为国企职工,并于2011年企业改制时享受改制待遇,取得经济补偿金,享受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福利待遇,其已纳入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已丧失被告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能享受被告村民小组的分配待遇。田阳法院一审驳回陆某毅的诉讼请求。
陆某毅不服一审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国企职工户口迁回农村,请求分配征地款被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