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述,在目前我国征地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法院只有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才能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减少因征地而引起的不和谐因素。但是,要进一步切实地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还需要从立法上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形成、实施、救济途径作进一步的规定,法院的司法能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射到行政和立法上,最终推动征地立法的进程。
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司法判例和法律意见,以及法院进行协调等司法方式,都可能形成与征地部门的联动效应,把法院的法律理解传达到征地部门,征地部门会受此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自觉地规范征地行为,形成实践中的惯例,由此,法院的司法能动会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征地行政行为朝着司法能动的方向进行规范化,进而对立法机关的立法产生影响。此外,法院的判例、意见及司法方式,会直接传导至立法部门,对立法部门的立法产生影响。对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司法实务界提出了很多意见和观点,尤其是对于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诉讼这一途径的质疑,认为应当直接对补偿安置争议提起行政诉讼,[5]笔者亦赞同这一观点。此外,对于征地行政诉讼中失地农民普遍反映的补偿安置价格明显偏低,难以保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尤其是“城中村”农民的生活水平,补偿安置对象不合理等问题,虽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上述问题的合理性并不进行审查,但这一问题确是引发征地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因,笔者期待立法部门对该问题的关注。
综上,在现行征地法律制度下,法院只有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才能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此种司法能动在引起行政及立法的联动之后,会使失地农民的权益最终得到切实的保护。
[1]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重庆市2004-2007年土地行政征收案件调查报告》[J],《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8年第5集,第814页。
[2] 谭融:《试析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13页。
[3] 张榕:《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J],《现代法学》2008年3月,第179页。
[4] 魏胜强:《谁来解释法律——关于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思考》[J],《 法律科学》 2006年第3期,第46页。
[5] 如杨临萍:《审理土地行政案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J],《法律适用》2007年第7期,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