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惠深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46号)、《惠州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惠府[2005]83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大亚湾实际情况以及高速公路属于公益设施的特点,制定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惠深沿海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
第三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参照中海壳牌石化项目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农业、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核准,惠深沿海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水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定为1030元/亩,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定为1350元/亩,林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定为750元/亩。其他地类的产值详见下表。
第五条 惠深沿海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短期青苗补偿补助标准参照粤府办[2003]46号文、惠府[2005]83号文和《中海壳牌石化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第六条 惠深沿海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果树等经济作物补偿按如下标准执行:
第七条 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生活补助费、搬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