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依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执行,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暂按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各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平均值和平均补偿倍数测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见附表1)。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山西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晋交便字[2007]179号)执行(见附表2)。
三、山西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晋交便字[2007]179号)中,未涉及的拆迁项目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用地单位会同有关县(区)相关部门协商,提出补偿办法,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临时用地补偿费每年按各县(区)的分区域年产值补偿标准执行;复垦费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第21条规定执行,占用耕地每平方米收取的复垦押金由用地单位会同相关县(区)商定。
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7年5月20日专题会议纪要,永久性占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每亩5000元标准执行。
六、涉及忻府区、定襄县、五台县征地范围内,两年(2007年—2008年)未耕种的耕地,建设单位每年按附表1中全市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七、征地拆迁期间,如省内出台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八、工程建设单位的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九、忻阜高速公路征地拆迁,项目建设单位与各县(区)协商一致后,签订征地拆迁合作协议并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