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实质是土地所有权由集体变更为国有,由于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对被征收人而言土地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征地补偿。其分配历来是村内争议不断的焦点问题。“分不分”和“给谁分”观点各执一词,现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不分的观点占居主导地位,但农民则认为其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权分得土地补偿费。笔者认为,应当看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种基本权利,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虽然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因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属于财产权利的范畴,即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应当确立“谁受损谁受偿”的补偿分配原则。
于是,当村集体对土地被征用后所得土地补偿费的“分与不分”问题上达不成一致,集体成员可以将补偿费用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因为当承包方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发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方之间的补偿费用争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然在“给谁分”的问题上,属于村民会议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讨论并最终以绝对多数做出决议的问题,当然村民自治中应当遵循:一、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二、集体个人利益相均衡原则,三、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
当村民对村委会管理和使用补偿费用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笔者认为,可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审查。虽然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但《土地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是行政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具体有管理职权,在性质上属于执行公务。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解释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该解释也能充分明确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公务性。对村基层组织管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不服,国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管理分配行为进行司法评价,应属于行政诉讼。
[结束语]规范政府的土地征用行为是解决土地征用纠纷的根本所在。广大农民应当尽快知法懂法,识破当前地土政府违法征地的操作手段,方能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进行法律方面救济。作为政府方面则应当正视“三农问题”中的农村土地和农民失地的补偿、安置以及保障问题,而不要借助手中权利,钻现行法律法规过于粗犷原则的漏洞,为谋取地方利益,个人利益,而损坏农村农民的土地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