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具备如下特征:(1)不动产征收行为是公法性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在不动产征收中,被征收人不能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同征收者进行协商,相反,政府作为征收者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征收行为。其行为效力是使他人的私权被强制移转给国家。(2)不动产征收具有严格的公共利益目的性。不动产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且,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征收的直接目的。凡是以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目的,均不构成不动产征收发生的理 由。(3)不动产征收具有法定程序性。任何不动产征收行为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因为私权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不动产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是防止公权力侵害私权的必要措施。(4)不动产征收具有补偿性。不动产的征收最终导致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转移,获得相应补偿是被征收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