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理论上的征收,意指公权力对私人财产的剥夺或限制,因此征收包含了取得和使用两层意义。我国物权法根据宪法的规定,进一步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项制度,通过界别公权力对于私权的侵入程度,以制约公权力的滥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征收与征用不同有三:
其一,征收是国家强制地从被征收人手中剥夺所有权,其结果是物权发生转移;征用则主要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使用,当紧急状态消除,被征用的财产应当归还。
其二,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征用也须具有公益性,但物权法更进一步要求存在紧急需要。所谓紧急需要,即紧急的公共利益需要,其目的限制更为严格。
其三,征收原则上必须依物的价值足额补偿;征用补偿主要针对财产因征用而毁损或灭失,应对物征用前的实物状态或价值状态予以恢复,而对于物的正常利用的损耗,原则上不予赔偿,即便补偿其标准也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