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价格来源于农用地价格和转用后建设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土地征用后的增值部分。在征地补偿中,实际上已经给了农民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因为单纯的农地价格不足以养活农民。农民认为增值部分是因为他献出了土地,所以要求分享;而政府籍于土地涨价归公的原理,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应归全社会共有,土地增值收益也成了政府追求的目标;开发商更是以逐利为本,当然要获得最大的增值,因此,土地增值收益面临着农民、政府和开发商三者的搏弈。
农民与政府就土地增值搏弈的空间不宜太大。土地征用后,用途改变带来的增值幅度与征地的强度一致。征地按征后的不同用途可划分为不同的强弱等级,如省际间的高速公路征用的强度最大,转用后土地增值幅度最小,往往给农民的补偿也最低,但由于其公益性质,农民很理解国家建设的需要,虽然补偿很低,还是能交出土地;而对一些完全是盈利性质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征用后获得极高的利润,土地转用后增值最大,农民的补偿却相对很低,农民意见最大的就是这部分土地征用,农民要求分享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
各种类型的征用强度依次为:道路用地>水电工程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商住工用地,征地强度的变化是由强到弱,农地的增值由小变大,地价由折价逐渐恢复到原价。农民的社会保障价格如果完全按照土地转用后的增值分配,那么,被征做道路的农民得到的土地增值最少,甚至还要倒贴进去农用地的成本价格,而被征做房地产开发的农民得到的增值收益最大,这样就造成了农民间的不平等,而被征用前作为农地,是没有差别的。
为避免这种状况,应求出转用后土地增值的平均值,即区域内增值的平均价格,然后再对区域内的土地划分不同的区段,计算出不同区段的征用后的增值价格。那么:
征地价格=农用地价格+地上附着物价格+土地转用后增值的区段平均值的分割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