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期同地段不同村的土地补偿价格相差悬殊。根据对付家庄的调查资料,2000年因为修光华路征用该村土地,该村支付给失地农户的补偿价格为每年每亩地700元,共补偿30年,分期支付,后因为再次征地,剩余款项在2004年全部付清,共每亩实际支付给失地农民补偿款21000元。而同期相邻的阎家务实际支付给村民的补偿款为每亩6万元,一次付清。2004年征地,付家庄的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700元,共补偿25年,一次付清,每亩实得补偿款17500元,而同时期阎家务的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9万元,一次付清。
(二)同时期同地段同村不同队的土地补偿价格不同。根据对付家庄的调查,2004年同期的征地补偿价格,一队所支付给村民的土地补偿价格为每亩17500元,而二队所支付给村民的土地补偿价格为每亩30000元。
(三)即使是同时期同村同队的土地补偿价格也不相同。同样是对付家庄的调查,全村支付给一队的土地补偿价格为每亩17500元,支付给二队的土地补偿价格为每亩30000元,但是也存在因为部分农户与村领导的密切关系,即使是一队的失地农户,也得到了每亩30000元的土地补偿款。这种现象在其他村也存在。
二、村民出现两极分化由于相差悬殊的征地补偿价格和不同的分配补偿方式,使村民出现极度两极分化的现象。
首先,失地农民与村中没有被征地的农民出现两极分化。在被征地的村中,9个村庄的村委会全部是用征地的补偿款上交全村的农业税,占总调查样本的100%,也有部分村庄甚至由村委会代缴全村的水电费,也有的村庄将土地补偿款在全村村民平均分配。这种不公平的分配方式导致村民出现两极分化,全村一方面出现部分失地农民因补偿金额不足而生活难以为继,另一方面没有被征地农民因为全村其他村民被征地而取得收益,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而没有被征地的农民却因其他村民被征地而使生活水平上升,使失地农民的相对生活水平下降。根据对征地前以务农收入的29户农户调查,认为征地后生活水平高于现在务农农户收入水平的为0,认为与现在务农农户生活水平差不多的4户,占总样本的14%,认为生活水平低于现在农户23户,占总样本数的79%,认为不清楚的2户,占总样本数的7%.其次,征地前以务农收入为主的农户与征地前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农户出现两极分化。在调查中,50户调查样本中在征地前以非农收入为主的有21户,占总调查样本的42%,征地前以务农收入为主的有29户,占调查样本的58%.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对征地前以非务农收入为主的21户中,征地后反映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的为0户,有所提高的为9户,占总样本的43%;反映征地后生活水平没有变化的11户,占总样本的52%;反映征地后生活水平有所下降的有1户,占总样本的5%;反映征地后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为0户,即征地后反映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的,占总样本总数的43%.而通过对征地前以务农收入为主的29户农户的调查,发现反映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的为0户,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的为0户,生活水平没有变化的为1户,占总样本的4%,反映生活水平有所下降的有18户,占总样本的62%,反映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10户,占总样本的34%,即征地前以务农收入为主的农户反映征地后生活水平下降的共28户,占样本总数的96%.所以征地的结果使征地前以务农收入为主的农户生活水平下降,而征地前以非农收入为主的部分农户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最后,相邻的不同村因征地补偿价格不同而出现两极分化。相邻的两个村由于不同的补偿标准,使村民生活水平出现显著差距。对阎家务调查8户村民中,反映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的8户,占样本总数的100%;而相邻的付家庄9户调查中,反映生活水平没有变化的3户,占总样本的33%,生活质量有所下降的2户,占总样本的22%,生活质量明显下降的4户,占总样本的45%,没有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的农户。而处于高碑店南环的黄辛庄,虽然也有征地情况,但因村里有较多的机动地,所以对征地农民用机动地划地补偿,对村民生活没有影响,农民生活满足,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