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意见》(鄂土资[2006]22号)等文件要求,我县于2006年3月,组织国土、统计、财政、农业等部门,在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城乡差异、农用地等级等因素的前提下,依法科学地拟定了《通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补偿倍数,其具体标准为: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为1.27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为22.50万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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