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受理范围,也是草案二审中争论较大的问题之一,二审草案中明确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受理的范围,对此您有何看法?
廖洪乐: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就应该纳入仲裁范围。如果不相关,就没有必要纳入。
比如,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包括三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很好解决,该补给谁能很好地区分开来。土地补偿费是补给农民集体的,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自由处置。安置补助费是补给失地农民的,是对农民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相关。因此,至少安置补助费纠纷应当纳入仲裁受理范围。
目前,一些地方已开始改革征地补偿办法,将原来年产值倍数法改为综合补偿法,即一亩地直接补多少钱,而不区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为多少。在这种情形下,难以确定征地补偿纠纷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要将其纳入仲裁范围就会引起麻烦。
因此,一味强调将征地补偿纠纷排除在仲裁之外,或者一味强调将征地补偿纠纷全部纳入仲裁,都不够严谨。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