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农民集体失去了对土地的支配权。为公共利益而丧失集体所有权的土地所有权人理应受到经济补偿。《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土地补偿费就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实中多为村民委员会)以被征地方的角色参与其中,土地补偿费由征地方直接向其支付。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这笔费用应当归谁所有呢?很显然,土地补偿费作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其归属取决于集体土地的归属。在宪法架构之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就某特定的集体土地而言,对应的所有权人是唯一的,要么是村农民集体,要么是村内某农民集体,或者是乡镇农民集体。组成农民集体的农民个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并不享有私人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59条第1款“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之规定,农民个体对集体土地享有的权利为“集体所有”。由此可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复合型的权利,其内涵可以简单概括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单独所有,属于农民个体“集体所有”。依据集体土地的归属,土地补偿费也应当由“农民集体”单独所有,由农民个体“集体所有”。
何谓“集体所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可以从现行法律法规中寻找对“集体所有”含义的注脚。《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通过对上述法律规定的比较可以看出,“集体所有”的含义就是“共同所有”。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或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意为农民共同所有。但其有别于我国民法规定的“共同共有”。主要区别在于共同共有人有权主张分割共有财产,使之变为私有财产。而农民个体则无权主动要求分割集体土地或土地补偿费为私有财产,即使其离开原集体,也无权要求分割,而是自然丧失对相应集体土地或土地补偿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