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征地,一律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公告、补偿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被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时公布等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一新征地补偿标准,适当考虑了未来农业产量提高、农产品价格上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提高等因素,同时体现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较原来的补偿标准提高约16%。《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遵循被征地农民利益最大化原则,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征地,一律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公告、补偿,但其上报的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并经批准的,按其上报的补偿标准执行。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还要求各地及时制订并公布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今年6月底前将新标准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2009年以前已制订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期限已经超过两年的,应当重新调整,并按规定进行论证、听证,报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执行,没有超过两年的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