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届十五次省府常务会议通过,于6月30日印发执行。全省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参照该《办法》执行。昨天,省交通、国土主管部门负责人就《办法》中的重点、热点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992年1月13日实施的《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已实施多年,为何又要制定新《办法》?
答: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同时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也于2000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些法律、法规对建设征用土地安置补偿标准作了较大的修改。
交通建设在征用土地拆迁补偿等方面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原《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比如说,原《办法》的土地补偿费偏低,如征用水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是八至十倍。因此,出台《办法》,对于规范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加快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左图:新办法的出台,保证了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问:目前,各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新《办法》对此有何规定?
答:目前,不但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不统一,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私设项目、乱收费等行为。因此,《办法》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征收及征地补偿项目实行全省统一,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农业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补偿费等八项(国家有新规定除外);对于以非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除上述八项税费项目外,还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耕地占用税、农业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国家税费项目,应归国家所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不含森林植被恢复费)为补偿费用,属于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所有。《办法》还规定了各项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强化了执行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这样的话,各项税费项目规范起来,让人一目了然,杜绝了扯皮现象。
此外,老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区间范围大,补偿的范围弹性较大,容易在征收的标准上引起争议。新《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等各项标准不设弹性标准,将其统一固定,让人口服心服。
问:在征地拆迁补偿费支付问题上,如何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有哪些职责?
答:为维护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对有关政府、村委会和用地单位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责任: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的有关条款的支付比例全额支付。各级政府和村委会应把拆迁补偿费标准、补偿办法向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到户,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确保各项征地款的合法、合理使用。
对不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征地土地手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未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发放到被征用土地的集体和个人等,导致工程建设工期延误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答:新《办法》对征地补偿标准等规定比原《办法》大大提高,也划分得更明细,保护了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社会性的特点,《办法》第四条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两类:一类地区包括省划定的50个山区县(市、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二类地区。在土地补偿费方面,《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对土地补偿费标准分为一类项目(不收取路桥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和一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和二类项目(二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分别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范围的低限和中限予以补偿,比原《办法》提高不少。如《办法》在征用水田的土地补偿费,不收取路桥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和一类项目是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二类项目按九倍补偿,分别比原办法的相关规定调高100%和125%。而征用其他耕地、鱼塘等用地的补偿也有了相应提高。
在安置补助费方面,《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了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范围的中限予以补偿。《办法》适当调高了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其中,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其它房屋拆迁分一类和二类地区,根据房屋结构规定了具体补偿标准。
答: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六个月内调查处理争议,确定权属,将征地拆迁补偿款付给权属单位或个人。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建设。
问:征地税费和拆迁补偿费用,是直接影响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新《办法》征地补偿标准比原《办法》有所提高,会否抬高工程造价?
答:原《办法》到了上世纪90年代末,已经不适应交通建设在征用土地拆迁补偿的形势发展,实际上目前交通建设的土地拆迁补偿都是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执行了较高的标准。这次新《办法》的出台,其实是将实际执行中的标准加以规范,并没有增加费用,因此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影响不大。
相反,新办法还统一了税费征收和征地补偿项目,减少了在交通基础建设征地拆迁中的扯皮现象,强化了公开性、规范性和透明性。而且,对于提供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办法》有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单位可以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办法进行。这保证了交通建设的用地和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办法》规定,交通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含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