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七章中的全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土地违法行为都有详尽的法律责任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东南沿海,几乎没有一个县、乡真正做到了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对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个别村干部和小企业合谋,“蚕食性”地占用
城市建设规划区以外的耕地。这种很难找到具体“受害者”的行为(或者说具体的“受害者”失语),一旦被发现,谁来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谁来衡量其的“情节严重”呢?只有土地监察执法人员开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了,处罚一般包括: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逾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等。但最终多数只执行了“罚款”。更有甚者,那些根本拿不到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小企业主,他们从前人那里知道这种违法用地的后果也不过是“先上车后买票”,结果无非土地成本高了点儿,“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似乎不是“谁碰谁死”的“高压线”。土地征用中的这部分违法行为被“以罚代法”导入了司法盲区。
产生土地征用中的司法盲区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各地持续多年的大规模开发区建设。据报道, 2003年~2006年,郑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4877亩,用于龙子湖高校园区建设。2006年9月,郑州市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建设龙子湖高校园区问题受到了上级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也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就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龙子湖事件”违法占地达14877亩,迄今为止,却没有人为它承担了刑事责任。可见,土地征用中的这部分违法行为被“因公违法”导入了司法盲区。
据专家统计,我国从农业化向工业化过渡的进程中,农民至少损失了五万万个亿。这其中除了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原因之外,违法征地占了一定比例。可是,又有多少人为这种变相掠夺行为承担了法律责任了呢?
克服司法盲区,一是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断地方政府及国家公务人员与土地使用者的利益链条,从而为严格查处和惩罚土地违法扫清障碍,提高究责的几率,发挥执法和司法应有的威力和尊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因为土地扩张、土地财政能给当地政府财政带来巨大收入,才滋长了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对于违法用地的庇护。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广义的社会监督又包括来自个人的监督、各种组织和团体的监督以及舆论的监督。拥有社会监督职权的各部门和个人相互结合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最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