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用过多、过滥,失地问题突出。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年至2010年全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2950万亩。然而在2005年,这个指标就已用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1世纪我国耕地资源前景分析及保护对策》指出,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全国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而且,上述用地数据都是合法审批征用前提下的用地数量,还不包括违法征地的情形。据相关资料统计,近年来违法用地数量一般占用地总量的20—3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达到80%。失地问题已相当严峻。
2、土地征而不用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土地闲置。尽管国家采取种种措施解决征用闲置问题,但土地征而不用现象依然存在,有些被征用土地未被有效利用,而是被闲置、撂荒,失地农民意见很大。据了解我区仅两街道就约有上100亩圈占耕地闲置。
3、开发用地获得困难,成本过高。由于所有集体土地要由政府征用之后才能转为建设用地,征与不征完全由政府说了算,加之程序繁琐、周期漫长、暗箱操作,各种搭车收费高昂以及腐败等原因,导致用地成本畸高,真正的投资者获得土地非常困难。这必然使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却步,而且地价过高必然造成房价畸高,进而使很多老百姓只能望房兴叹。
4、补偿标准偏低,农民损失严重。我国当前土地征用立法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有的规定了固定的标准,如土地管理法,有的仅含糊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裁量,非常容易造成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现象。就土地管理法而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情况下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这一补偿标准仅将补偿限于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的补偿则根本就不予考虑。而且,即使是对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也过低,按土地农业产值来计算补偿标准根本没有顾及到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的现实情况。土地明明已是价比黄金,而向农民征用时却以粮食的价格来计算补偿。这实际上无异于巧取豪夺,根本不足以填补农民所遭受的损失,也根本不足以制约任意征地行为。以我区两街道为例,只有6.8%的农户对此表示满意,有22%的农户认为补偿标准偏低,53.2%的农户认为严重偏低。我区同安街道和大面街道的农村集体土地,政府拍卖时价格约为50万元一亩左右,而农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只有1万元一亩左右(含青苗费)。
5、土地补偿标准及发放情况。根据调查,我区同安街道和大面街道农村土地年产值一般在3000元/亩以上,高于全区的平均产值,因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偿费可以达到3万-10万元/亩。但是在征地时,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费用为0.8~1.2万元/亩。(1)青苗补偿费及其他财产补偿方式。青苗补偿费基本能够发放到位,但各村的补偿标准则不尽相同,我区同安街道和大面街道大部分1000元/亩,较高的可达到1200元/亩。果树的补偿则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例如桃树、梨树、枇杷树等果树已结果的按照50元/棵补偿,未结果的按照10元/棵补偿,也有的没有结果的则按照5元/棵、2元/棵来进行补偿。此外,对于其他财产的补偿则是更加随意,例如大部分农民经营的副业(如养猪、养鸡、养鸭等)中的棚舍的拆除是没有补偿的。由此,农民对于这样的补偿方案表现出了极大的不满。(2)住房安置情况。对于住房安置一般都是采用还建房的形式,还建房由集体统一规划,建筑风格完全一致,建筑面积规格为几十到上百平方米不等。在对农户的原住宅进行拆迁补偿中,不同的房屋类型采用不同的补偿标准,大致为瓦房150元/m2、平房180元/m2,楼房根据新旧程度为220~270元/m2,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为1000元/m2。对于还建房的面积标准采用以每户每人30m2的标准来确定,如一户三口之家可以购买还建房面积90m2,购买价格为270~300元/m2。若是农户想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还建房,则超出的面积部分按照500/m2的价格购买。若是购买了没有达到标准面积的还建房,则未达到标准的面积部分开发商按照270~300/m2补偿给农户。
、补偿金发放监管不力,克扣、贪污现象严重。由于对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监管不到位,导致补偿金的发放过程渠道不畅,分配混乱,克扣、贪污以及乱投资等现象不断发生。由于对农民的补偿只是有限的“青苗费”和“口粮补偿金”,这笔钱绝大部分留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
7、腐败现象严重,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由于征地的决定权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加之土地审批权重利大,极易滋生腐败,土地审批领域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在相当一些地方,没关系、没钱不批地,有钱有关系乱批地现象相当普遍,从而助长了贪污腐败之风,导致巨额的土地增值大量流入了不法商人和贪官之手,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