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土地征用是土地征用权得以行使的前提。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规定了土地征用的公共目的性。我国的土地征用立法也确认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土地征用的原则。但如前所述,实践中却是公益性征地和商业性征地不分,以土地利用规划来代替土地征用的目的判断,使“公共利益”无从体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交易,能为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所用的土地只能来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中期,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大量的土地,而有限的国有土地资源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只能动用土地征用权不分目的地进行土地征用,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建立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审查制度,严格限制非公益性的土地征用并不困难。问题在于,商业性的土地征购(概念上应不同于强制性的土地征用)应如何建立?若没有相应的替代机制,则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只能继续适用于商业目的。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不能交易,有学者认为可考虑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当前,集体土地使用权只能作为联营条件或入股,限制了土地流转范围,应该进一步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对于在非城镇规划区内进行非公益性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要该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办理相关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无权征收集体土地。这种建设用地需要通过市场机制由需用地方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协商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并按市场或协商的价格来支付集体土地使用权费。有学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土地所有权人的财产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而不致遭受国家公权力任意侵害。
问题是这样一来,城市土地中将会既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又有国家所有的土地。城市土地的管理将变得较为复杂。这种设想违背了我国农地农用的制度,而且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还会产生其他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制度背景下应当说不具有可行性。
我国的非公益性土地征购制度应当在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内构建,并相互融合,形成一个整体。笔者为此提出,建立非公益性的土地征购制度。基本设想为:首先,由非公益性土地的需求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人平等协商,就待购地的标的、面积、位置、出让金和用途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签订“土地使用权预购协议”;其次,协议双方将签订的“土地使用权预购协议”提交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第三,预购土地符合政府土地利用规划的,由土地的需求者委托土地管理部门征购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同时将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的需求者。政府针对该土地的用途征收土地增值税。至此,交易完成。
土地征购制度的优点是征购前存在一个自愿协商过程。这种竞争性的协商过程将有利于农地产权人获得公平的补偿。政府对不同用途的土地所设定的土地增值税,将使农地用途变更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为各方分享。同时,政府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批将能够限制基本农田的非农使用,抑制土地投机。
非公益性土地征购制度的建立是解决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目的混同问题的关键。只有引入竞争性的自由协商机制,才能平衡各方利益,维护产权制度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