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某镇政府负责该镇深山移民安置工作,需征用该镇一村民耕种的耕地。同年4月23日,镇政府与村民签订了一份《征地协议书》,并支付了2.3万元土地补偿款费。随后,镇政府将土地交付给了移民户建房。同年8月,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该村民耕种的耕地不是其承包地,而是该村民小组一位已去世的五保户的承包地,土地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该土地的补偿款2.3万元应归村民小组全体所有,请求法院判令吴庆裕返还2.3万元土地补偿款。法院以征地协议具有行政合同性质,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村民小组的起诉。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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