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丰台区人民法院(****)丰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记载,该案被告提供证据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199号给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五环路四期及二期A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地(****)110号给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五环路四期及二期A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建设用地事后已补齐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2 京(丰)政地征(****)4号征地公告记载公告发布的依据为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地(****)110号。该公告第四项: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情况按原协议执行。第五项:青苗和地上物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补偿。
3 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村双方签订的并经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即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已明确。但对地上物及青苗等,记载为待批文下达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4 2***年12月1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199号给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五环路四期及二期A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中涉及****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同上述征用土地协议书(即原协议)。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仍未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