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8年2月27日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予以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 行。新的《条例》和《办法》和老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相比较,做了四个方面大的调整:安置模式转变了、补偿方式改变了、补偿方式改变了、程序规范透明了。
“这次新政策补偿标准综合提高幅度约为20%,新政策出台后长沙征地补偿标准将处于全国领先水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文雄副局长答记者问时如是说。
新政策取消了留地安置,采取“两转变一纳入”的安置模式,即转变土地性质,转变农民身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由区(县)人 民政府提供可市场自由流通的经济住房,并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免费职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长沙市辖的五个行政区域(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一律实行货币安置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新的《条例》和《办法》提高了5倍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使我市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可以达到30倍的征 地年产值标准。同时,新的《条例》和《办法》规定,房屋补偿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及生活设施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包干补偿,室外生产生活设施 按栋包干补偿,生产用房按户包干补偿,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各类补偿标准均高于原标准。新政策的实施将彻底制止突击装修、抢搭、抢建等不良现象。
新的《条例》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征地补偿程序,坚持“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增加了“预征地公告”制度,规定:在要求拟征收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时,可以申请听证;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可以申请听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内,可以就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申请复查,可以就补偿 标准及金额申请裁决;等等。同时,新的《条例》新增加“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国土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农村经 营管理部门的部门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
根据新的《条例》和《办法》,城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已由原市人民政府转变为区人民政府。
按新的政策,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将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货币安置,农民的转户、社保的落实、困难户的救助、经济住房的建设等都将由区、县有关部门来完成,管理体制重心下移,能够更好地保证新的征地制度和安置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