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期内,不管是男或女,由于婚姻关系,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男或女仍有承包经营权。
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不应属于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由部分组织成员享有,也不能只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农户。最高人民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当中还存在乡(镇)或村委会截留、扣缴分配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安置补偿费,用以抵销承包人欠村委会其他债务的情形,关于债的抵销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用安置补偿费抵销村委会其他债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实际处理征收补偿费分配当中,应当着重调解解决问题,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调解解决问题,对稳定生产关系,促进农业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机械强硬地适用法律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