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征地拆迁实践中往往只对被征收拆迁土地和房地现实价值实行一次性补偿,而忽视了其潜在的土地增值收益部分的补偿,这就致使征地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受到争议。
征地拆迁后土地增值收益的实现是建立在被拆迁人对其物权放弃的前提上,即使被拆迁人获得了被征收拆迁土地和房屋的现实价值补偿,被拆迁人对这种物权的放弃所牺牲的未来可能收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
因此,基于这一考虑,被拆迁人应以某种方式或利益分配来参与分享放弃这种权益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同时,由于《物权法》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因而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模式的应用应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为前提。
在征地拆迁实际运用中,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模式可以有以下几种基本形式:
权益入股形式是被拆迁人将其被征收房屋的部分权益以股本的形式,投入到土地的征收与在开发项目中去,直接参与开发利润的分配,同时承担一定的开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