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数字的增长,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盲目兴建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超标准新建豪华办公大楼、大广场,城镇规划失控,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减少,耕地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粮食安全。根据国土资源部今年公布的数据,去年中国耕地面积减少了3800多万亩,其中仅建设占用耕地就达343.7万亩,比上年增长17%。
“现行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办法不够科学合理,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白一波分析认为,现行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他说,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有专家认为,宪法修改建议中关于土地征用制度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民利益的关注。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过去笼统地说对土地实行征用,连补偿两个字都不说,在实践中产生不少问题。在宪法中如此清晰地规定土地征用问题,其意义是重大的。专家亦指出,现在将征地区分为“征收”和“征用”,对下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提供了非常好的宪法根据。
全国人大代表魏复盛表示,草案关于土地征用制度的修改,体现了对农民利益的重视。对农民土地采取几千元、几万元一次性买断的简单做法,从根本上讲是不能替代土地对于农民既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最可靠的社会保障的作用。现在征用农民土地过多过滥,两个弊端十分明显:一是征用范围过宽,二是补偿标准过低。城镇化进程中不可避免会征收或征用一定的土地,但也要防止出现“跑马占地”的现象。
2年前,杨军家里的承包地被当地搞的一个“工业园”征用,虽经多次抗争,却没有任何效果。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他只好从河南老家到杭州市萧山区的一家建筑公司当泥瓦工,给家里挣一份口粮钱。
“你知道承包地被划走后我家拿到多少钱吗?才几千元!要是你不答应,推土机就会把你的庄稼铲了再说,有理你也没地方讲!”有家难回的杨军十分无奈,“没有土地就等于没有根儿,将来不知道会怎样。”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今年3月2日下发通知,明确以后用地单位的土地补偿款将打入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土地补偿款监管专户,以防止新的占地发生拖欠补偿款行为,保证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