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征地补偿测算方法为产值倍数法,以产值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具体为所征用耕地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其方法可追溯于1953 年 《国家建设征用上地办法》第 8 条的规定:“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土地以其最近 3 年至 5 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特殊土地的酌情处理之。”由于它来源于 50 年代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而且确定的补偿标准多年不进行调整,致使执行中困难重重。如今已很难满足半个世纪之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补偿要求。另外这种直接根据耕地的年产值来计算不仅不能全面地反映需要补偿农民的损失,而且也缺乏从整个市场化角度的衡量与比较,因此我们需要考虑转变思路,根据各种可行的测算方法,并从多个角度计算得出结果,最后根据具体情况综合比较相关不同测算方法来得到最终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