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土地征用问题中,最直接的问题是缺少合法的程序,暴力与野蛮征用现象严重。在征用人与被征用人之间缺少沟通与协调,对被征用人的权益缺少一个程序的保障。我们说,在现代社会,法律程序是横亘在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一道屏障,有效地约束着国家权力的滥用,疏导着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效地起着沟通双方当事人的作用。所以,在分析土地征用问题时,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征地程序的不完善,表现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补多少,怎么补,被征地的农民没有发言权,完全是政府说了算,所以土地的补偿价格既非双方协商的结果,也非土地市场价格的体现,被征地农民无法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
现行土地征用程序基本上是内部程序。已有的征地与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等也都是事后程序,难免流于形式。土地征用过程中老百姓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征与不征、补与不补、补多少,完全由政府说了算。在国外,土地征用的程序非常严格、公正。例如补偿金的确定要么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裁决(美国);要么是由中立的估价机构来实施(如德国)。在我国补偿金的确定是由政府在法定幅度内说了算。这必然会造成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且,即使已有“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也很难落实。这既导致相关权利人没有参与、申辩的机会,也使社会舆论无从监督。
现行土地征用立法中对裁决征地纠纷的规定过于原则,往往导致纠纷无法解决,失地农民告状无门。即使是法院受理,由于征地制度本身的缺陷,老百姓也很难胜诉,其正当权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