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任一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得知在征用的土在中有史家村19.44亩的土地没有领取土地补偿款,便将此事告知时任史家村村小组长的被告人史某。同年12月14日,陈某在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确定该土地权属和未告诉所里其他人的情况下与史某就该块土地签订了征地协议。2006年1月份,史某得知补偿款已拨付乡政府后,在领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加盖该村的公章领取出347521.1元土地补偿款。补偿款全部领取后,史某告诉陈某此款没有告诉其他人,其中的32万元以史某名字存入其妹妹工作的邮政储蓄所,定期一年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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