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善举,有时只为一种良心回归或平静;而法人则不同,它的善举自觉或不自觉地都会期望回报:因为,企业把社会的利益与追求利润的行为紧密结合起来了。利润,是企业存在的理由和发展的根本动力,企业社会责任是利润的底线,企业的逐利性决定了它在“表象化”难以实现的领域,容易忽视社会责任。这一点,在征地工作中,表现得较为突出。虽然,我国现存的土地征收制度,没有让土地的使用者(除公益项目外,绝大多数的土地使用者是企业)与土地所有人面对面地谈判,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企业都在获得了土地这个稀缺资源后大大受益了,但遗憾的是,基本上没有企业把自己所征用土地上的失地农民的未来保障管起来。或者说为这个政府最头痛的痼疾分忧。
东南沿海的某汽车项目征地时,只是按法律的下限,向农民支付了征地补偿费,至于这笔费用能“吃”几年?失地农民的未来保障如何?无暇顾及。以至若干年后,当地农民都没有同步享有企业征地后发展带来的效益。中原某大型铝业公司,违规租赁农民的土地,支付了“租赁费”后,同样不管那些“身后事”了。在那场人人都捐款捐物的“九八赈灾”中,这两个大型企业想必一定履行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为什么当它们因发展而征用土地时,却把这个社会责任推给了政府呢?是的,失地农民的未来保障应该由各级政府唱主角,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不应该有边界的。
对单个企业来说,把自己所使用土地上的失地农民的未来保障做好,这对于它们已经或将来的收益来说,财力上都不是问题。从道德文化层面上说,只缺一点良知的烛光把盲区照亮,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说,缺少一个统一的“门槛”。
从情理上看,“用我的东西你发财(或者将要发财)了,多帮我一点也是应该的。”企业征地时,把自己的“门前雪”打扫干净,创造了一个近距离的和谐场景,对自身的发展也是有益的。任何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只有在它拥有为社会,至少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道德上的正当性时,才能为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所以,当企业以种种形式回报社会的时候,并不能简单视之为一种单方面的给予,而是自身获得立身之本的必要付出。从这个意义上讲,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征地时,给失地农民的未来保障多一点救济,是企业成为社会良心维护者的自觉行动,企业,要想实现社会责任,就从征地开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