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搬迁奖励协议签订后,恒业包装公司陆续搬迁,但动作缓慢,莲前街道及拆迁工作人员不断做工作,督促马建云履行义务。3月6日,马建云到拆迁工作点向拆迁工作组亲手写了一份保证函,保证在拆迁工作组帮助其协调新厂房物业问题后7天内完成剩余的搬迁工作。次日,莲前街道预付给阳光恒业公司搬迁奖励金20万元。莲前街道及拆迁工作人员与马建云到湖里、集美、同安等地寻找合适的厂房,在东区开发总公司的支持下,马建云在莲花龙山工业区租下了现在使用的厂房,公司已于3月底将全部设备搬迁过去,并且很快就恢复了生产。
但是,尽管已经签订搬迁奖励协议和写下保证函,也得到了预付的20万元奖励金,马建云所承诺的“7日之约”并未按约定兑现。恒业包装公司搬迁到新的厂房后,马建云仍将一批工业废料和废品留在一个大约500平方米的老厂房车间内,致使建筑物无法拆除。此后,在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市土房局业务处领导、思明区拆迁指挥部和莲前街道工作人员几乎每周都要上门与马建云协商,但马建云均不配合,不履行搬迁协议,还故意把部分淘汰设备和工业废品,搬到正在建设的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工地上,雇请专门人员,备好棍棒,豢养犬只,24小时严加看守。除了恒业包装公司之外,在同一地块的380多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依法依规按照同等条件按时搬迁完毕。
马建云以洪文社区居委会为其提供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时出具的场地证明和厦门市土地管理局第461号乡村企事业用土地许可证复印件当作所租厂房是合法建筑证明为借口,无理要求要按照厦府?2003?173号文件中关于房屋拆迁时企业补偿安置的规定,恒业包装公司应得补偿312万多元。思明区有关部门解释,这些证明只是为其办理工商执照提供的方便,而不是向颜东生所租厂房的产权证明。厦府?2003?173号文件中对房屋拆迁时企业补偿安置的规定针对的是企业使用的必须是合法建筑,也就是说,按照厦府?2003?173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她承租的厂房是合法建筑。
但是,马建云所租的厂房为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当然不适用于厦府?2003?173号文件规定,不能得到搬迁补偿。给付恒业包装公司的奖励金,是解决企业搬迁费用的补助,是一项人性化措施,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给付颜东生等业主的奖励金是根据其投资建造的房屋面积计算,目的是解决建筑物灭失后农民生活出路问题,因此双方的奖励金也有较大差别。
据悉,根据搬迁奖励协议,不论是颜东生,或是恒业包装公司,其取得搬迁奖励金,都是以在与政府有关部门约定时限内完成搬迁为前提的。由于恒业包装公司租用颜东生的厂房,能否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时搬迁,直接影响到颜东生等人的利益。由于恒业包装公司故意拖延搬迁,由此双方产生矛盾并引发冲突。
根据莲前派出所调查,5月15日下午三点多钟,颜东生与合伙人雇人来到阳光恒业吸塑的车间,欲将未搬走的物品搬离车间。之后,马建云也带了一批人赶到现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莲前派出所值班民警在接到市局110指令后立即赶到了事发现场,17日,公安部门给马建云等伤者进行了伤情鉴定,29日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由于马建云一人构成轻伤,公安部门对此事立案侦查,6月4日对颜东生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