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当事人出于对安置房的期待,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六年过去了,安置房还是遥遥无期。于是,当事人以拆迁方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房屋差价损失150余万元以及房屋使用费等损失。
首先,若拆迁方未依照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拆迁方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答案是肯定的。拆迁补偿协议本质上是一个合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案例中当事人的起诉理由是没有问题的。
仅从案情直观来看,似乎当事人胜诉的几率很大。的确,拆迁方没能履行当初的承诺。但是,法律上看问题的角度很多时候与常人依据常识看问题不同。当事人最终败诉了。
当事人败诉的原因就是因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出现了纰漏。虽然当初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做出了承诺,但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却没有将这一项明确约定成协议条款,只在协议书第一页的右上角上标注了双方约定好的“认购证号007、第零零柒号”字样。当事人认为,既然政府作出了承诺,并且双方达成了由当地居委会加盖公章的“认购证”,就不需要再签订合同来进行确认了。但是,法院的判决理由恰恰认为双方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未就认购达成明确约定,也未另行签订合同予以确认,因此,不能支持原告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只是依据“认购证”等证据,认定被告构成缔约过失,酌情判赔15万元。这与原告的期望相去甚远。
介绍这个典型案例是因为在现实的拆迁实践中,类似情况很容易发生。很多人出于对政府的信任,相信政府给出的口头承诺从而答应了政府的拆迁要求。但是,这些口头承诺就像空头支票一样,几乎从未兑现。政府通过消费自己的公信力,进行虚假承诺以加快拆迁进程,是拆迁中拆迁方常用的伎俩。所以,无论政府如何花言巧语,一定要坚信一点,说的不算,写下来的才算。
对此,还有另一点需要注意。政府有时候为了打消你的顾虑,会给你出具一些证明。就像案例当中的“认购证”一样。这些证明是否有效力、有多大效力,拆迁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慎重确认。一般来说,没有签名、盖章,或者盖章主体无权限出具的证明,都是无效的,唯一的作用就是糊弄你罢了。
简而言之,避免上述一切麻烦的万能钥匙,就是将你和拆迁方约定的所有事项都明白无误地写在拆迁补偿协议之上。这个协议就是你的权利书,是你日后维权最尖利的武器。
拆迁谈判从来就不会一帆风顺,当我们克服重重困难,迫使政府让步与我们达成合意时,一定要站好最后一班岗,让我们的工作成果准确无误地固定在书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上。
(原标题:吴少博律师:你真的会签企业拆迁补偿协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