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政府要责成土地管理部门主动参与建设项目论证和选址,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提出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选址应多方案比较,尽量使用非耕地、荒地、劣地,充分利用闲置地。
2、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列入规划的应立即补上,规划已经初审的也应及时调整和补充,统筹安排,科学布局,预留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建设项目还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3、明晰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权属。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早安排勘测工作,完善地籍资料,做到地类属实、权属合法、界址清二、面积准确,为依法使用土地,减少权属纠纷做好准备。
4、加快用地审批及征地拆迁进度,千方百计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合理的用地要求。各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提前做好税费筹集、缴纳和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等工作,及早申报建设用地,既要依法按程序办理,又要尽量缩短用地审批和征地拆迁时间。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征地拆迁责任制,实行“一条龙”业务;根据急事急办的原则,拟订科学的征地拆迁方案,按审批权限逐级呈报;根据重点项目用地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进度。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由用
地单位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抓紧按程序报批。市、县人民政府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当前,特别要积极协调解决灾后重建、移民建镇(村)中土地利用和调整问题。要严格各项征地拆迁费用管理,确保落实到位,并认真做好群众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