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不同的补偿模式,不同的纳税人身份都会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被拆迁人是个人,根据相关规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都不用缴纳。如果被拆迁人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主要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纳税人须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缴纳。
营业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除以上两种情况,企业无论收到的是现金补偿还是实物(房屋)补偿,都应视同土地及附属物转让款,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拆迁补偿除属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外,取得的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补偿,都应在取得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者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此类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生产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还是实物,均应视同转让土地及附属物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拆迁补偿合同涉及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以拆迁补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