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02〕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一)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二)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