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今年4月1日,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及特殊项目用地拆迁工程首次参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根据三家评估公司的先期评估,补偿基础价格达到30706元/平方米。若按照以往以基准地价为准进行补偿,标准仅为8800元/建筑平方米。
此新政策的确存在一定创新性,如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七日,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可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但对于媒体普遍赞誉的被拆迁人有自行选择房屋置换与货币的权利、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应采用市场比较法等则均在以往的国务院及建设部等法规及规章中有规定。
《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因其制定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其效力仅为一般政策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也就是说司法裁判仅适用规章以上层级的法律文件,对于此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名义作出的政策性文件如被拆迁人以此维权,在法律适用上尚存在盲点。
《意见》仅适用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对于存在问题多多且补偿差异更大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未进行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