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申请拆迁裁决,所在拆迁工程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总拆迁户数20%以上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举行听证。被拆迁人和拆迁人都有权利申请裁决听证。
解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应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邀请房地产评估师、拆迁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等5至10位有社会公信度的人士作为听证人参加听证会。如果拆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拆迁裁决的受理或强制拆迁的申请。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看点:“在评估的过程中,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根据市场的价格来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评估!”
解读: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成都市房管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动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本着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估价工作,拆迁人不得干预或施加影响,评估机构不得高评低估,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此外,“评估机构还应指派估价工作人员在评估结果公布的第一周内,到拆迁现场办公室参与解释被拆迁人提出的有关估价方面的问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00号令在第二十九条中更明确规定: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由授予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关取消其评估资格,将估价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记入行业档案,5年内禁止其再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其再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