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规定》中的第二十六条,即“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拆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最受市民关注。据了解,新规出台以前拆迁居民的住宅房屋也实行货币补偿,但金额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安置补贴金额来确定。
因为被拆迁房屋大部分已属破旧房屋,原《规定》对房屋的评估是按二手房的标准,所以单价再高也不会高过新《规定》里新建普通商品房。新《规定》的出台,对被拆迁人来说,普遍提高了补偿金额。从而有利于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使困难群体的利益得到保护。
当前,天津经济发展迅速,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危旧房拆迁任务十分艰巨。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诸多重大利益,如被拆迁人赖以生活的环境往往是其最大宗财产;城市发展的急迫需要等,因此拆迁工作难度大,管理要求严格,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城市建设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构成要素,没有项目建设,就谈不上搞城市建设。如果房屋拆迁不能按计划完成,不但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受到直接影响,而且整个城市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都将受到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无论是政府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商业性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项目,都要保障其按期完成拆迁、按期开工建设和竣工投入使用。制定一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就是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作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规定。
拆迁办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定》出台之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走访、征询了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论证才谨慎公布。其中的规定非常人性化,实实在在地为老百姓考虑。如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按照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的条文,主要就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标准补偿,符合利益对称原则,合法合情。二是拆迁是为了城市建设,应当让老百姓享受到城市建设发展带来的成果。
《规定》除了对货币补偿方式做了要求之外,为了保证被拆迁群众的权益,还从法定上赋予了被拆迁群众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权利,即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此外,《规定》还增设听证制度、规范拆迁评估、严把拆迁许可关、实行管拆分离,这一切都保证了拆迁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
业内人士认为,从半年来的实践看,《规定》的出台起到了预期的效果,减低了拆迁难度,拆迁市场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管理更加科学、有序、规范,力度进一步加大,为加快推进城市改造进程,促进本市规划建设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政策的执行,本市城市建设必将加速进行,社会发展更加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