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修改的《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终于在近日公布,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实施后,南宁城市房屋拆迁的许多热点、难点问题将可望得到解决。 拆迁计划提前公布 商家投资将有参考 以往,在进行城市改造、建设过程中,南宁市有关部门未能将总体拆迁计划和范围提前一段较长的时间向社会公布,而许多拆迁项目从发布拆迁公告到动迁往往只有 1个月。由于拆迁信息缺乏,许多投资者投资到了已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或商铺,结果亏了大本;而仓促地拆迁,也使许多商家和住户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落脚之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经营。
新《办法》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批准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时,采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等多种方式将计划涉及的拆迁范围及有关事宜向社会公布。 强定补偿安置资金额度 被拆迁人按时领补助费 旧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补偿安置资金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必备条件,有关部门因此未能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控,一部分拆迁人(即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因资金不到位,影响了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回迁,过渡补助费也不能按时领取,使被拆迁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新《办法》明确规定,申请拆迁的单位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经批准实施分期拆迁的,用于各期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该期补偿安置资金总额。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还应当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协议拨付、使用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这就使得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资金有了保障,大大降低了得不到补偿安置的风险。
拆迁协议规定载明内容 被拆迁人签约少吃亏 以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多是由拆迁人拟定后交给拆迁户,而大多数拆迁户本身缺乏《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没有意识到或没有条件聘请律师或咨询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员就签定协议。到履行协议发生纠纷时,才发现该在协议中明确的内容却没有明确,致使拆迁户自身权益得不到保护。若拆迁户与拆迁人协商变更协议,拆迁户则因房屋已被拆除而陷入被动,寻求法律解决是不得已的办法。
新《办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1)拆迁当事人名称;(2)拆迁补偿方式;(3)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建筑结构和面积、用途;(4)实行产权调换的,应载明安置房屋的地址、建筑结构和面积、楼层和房号、交付期限、差价结算方式;(5)拆迁补偿安置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6)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7)违约责任;(8)拆迁纠纷的解决方式;(9)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不服裁决还可提起诉讼新《办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裁决申请书;(2)两次以上拆迁当事人签名盖章或经当地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的拆迁协商记录;(3)相关的权属证明和法律事实依据;(4)裁决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裁决机构应当在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补偿方式有选择空间弱势群体居住有保障新《办法》规定,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直管公房承租人属孤老、孤儿、孤残的,拆迁人应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拆迁人。
拆迁下列情况房屋的,被拆迁人他处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提供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免收被拆迁人应得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并可适当减免超过应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 (1)被拆迁人在拆迁时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被拆迁人是孤老、孤儿、孤残。市场评估确定补偿金额装修部分可获货币补偿新《办法》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拆迁人应按最低补偿单价补偿被拆迁人。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评估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依照南宁市商业、住宅、工业土地级别图和区片划分的结果进行划分。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上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未记录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为准。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以往,已作过装修的房屋或商铺被拆后,装修部分不得补偿,住户或商家都觉得亏,不合理。新《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已作装修的,除可移动的装修部件、材料外,应当对装修部分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不过,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 被拆迁人子女就近入学 造成停产停业将得补偿 新《办法》规定,被拆迁人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市拆迁管理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拆迁人按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 铺面、旅馆和其他用房拆迁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的期限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计。
擅自延长拆迁过渡期 加倍补助被拆迁人 拆迁人擅自延长拆迁过渡期限,往往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新《办法》规定,拆迁人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6个月以内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的,按3倍支付;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6个月以内的,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的,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