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于2002年6月28日正式出台了《浙江省城市房地产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就一个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评估应当由拆迁人委托,对于被拆迁的住宅或安置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其它因素评估确定,其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上一年度的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以及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的确定方法或其变动幅度,房屋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标准也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于不能用上述方法进行拆迁评估的商业、办公、工业及其他房屋,适用市场比较法。因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适用成本法。
二、杭州市拆迁评估现状概述
杭州市于2002年开始实施新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3月份公布了杭州市区2002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但是由于浙江省的《办法》至2002年6月底才出台。因此,杭州市针对《办法》的有关配套标准于2002年8月9日才正式公布并开始执行。在该配套标准中规定了房屋具体区位差价系数和其他因素差价率由房地产估价师在±10%幅度内根据实际勘察测定,并同时公布了《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房屋成新率标准》、《层次差价率标准》、《朝向差价率标准》和《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由于拆迁评估的滞后,使得2002年拆迁工作相应减缓,杭州市(不包括萧山、余杭两区)2001年全年共审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142件,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54.28万m2,2002年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88个,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10万m2,其中包括单位扩建、技改拆迁50万m2.
杭州市拆迁办公室根据杭州市的实际情况,要求在杭州市从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有具备三级(包括三级)以上评估资质。自从2002年8月杭州解放路延伸拓宽改造拆迁项目首次实行新的拆迁评估办法至2003年4月份,杭州市已经累计拆迁80万m2.
三、拆迁评估中涉及的地价问题
由于拆迁工作的复杂性,通过一段时间的拆迁评估实践,深切感到无论是《办法》还是相关配套标准,有很多方面有待继续完善和细化,同时,各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对《办法》和配套标准的理解和执行上也亟需统一和规范,本文只对拆迁评估中涉及的地价问题进行分析思考。
(一)住宅拆迁评估中的地价问题
在城市住宅(国有土地)拆迁评估中,存在两种土地性质的房屋,一种是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的住宅,另一种是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住宅(出让地块上建造的住宅和划拨土地上住宅经过转让后土地性质改变为出让)。由于《办法》中货币补偿基准价的的定义是: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而杭州市从1995年以后,房地产开发用地都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因此,货币补偿基准价应该是一个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价,然而《办法》和配套标准中都没有明确对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住宅的价格修正,因此,在估价师之间存在是否要对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住宅在评估时扣减土地出让金的争论。如果要扣减,如何扣减?如果不扣减,就存在两方面的疑问:其一在二手房市场上,划拨土地住宅买方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住宅和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住宅在二手房市场上其价格有明显差异,那么,在拆迁评估时,两者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其二为如果统一按照出让土地价格评估补偿,那么开发商就存在这样的疑问,既然我按照土地出让性质对拆迁的房屋进行了补偿,那么根据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法律规定,该地块剩余使用年限内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国家不应该再次收取土地出让金,最多补足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和延长土地使用年限之间的差额。
尽管估价师之间存在上述分歧,但是由于群体效应和在评估机构选择是由被拆迁人投票选举这种机制之下,杭州市对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住宅在拆迁评估时都没有扣减土地出让金。
(二)非住宅拆迁评估中的地价问题
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拆迁房屋,其拆迁价格评估时,需要扣除土地出让金,但是在具体扣除项目上存在以下问题:
杭州市宗地价格分成三大块:土地开发成本、大市政配套费和级差地租,分别占评估地价的45%、35%和20%,杭州市规定,行政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需要补缴大市政配套费和级差地租,因此,划拨土地房地产在拆迁评估时应扣除大市政配套费和级差地租基本没有异议,但被拆迁人(也有估价师)指出如果企业改制,只要补缴级差地租就可以把行政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随着国家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只要假以时日,总可以享受上述政策,既然如此,拆迁人就应该补偿由于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造成的享受政策优惠方面的损失,也就是划拨土地房地产在拆迁评估时应只扣除级差地租。
从理论上讲,划拨土地房地产在拆迁评估时可以采用土地开发成本加上建筑物现值和先算出出让地块上房地一体的市场价格,再扣除大市政配套费和级差地租的方法,但问题是拆迁评估对象的所在区域很难用市场比较法等直接得到现状使用条件下地块在出让性质条件下的毛地地价,因此估价技术路线大多采用先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评估出土地为出让性质下的市场价格,然后根据剩余法算出出让性质下的地价,求出土地开发成本,再加上建筑物现值得到拆迁评估价格。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先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评估出土地为出让性质下的市场价格,然后直接乘以80%或70%等系数后得到的结果作为拆迁评估价格。其依据为杭州市地价成本为房价(出让土地)的36%-45%,因此,划拨性质房地产应扣减的大市政配套费和级差地租为:房价×36%×55%=房价×20%,拆迁评估价格=房价×80%.这种方式优点是简单方便,但缺点是房价中的地价成本难以把握,结果粗糙,精确度差。
②套用重置价格标准扣减
根据公式:
房地产总价=地价+建筑物现值=地价+建筑物重置价格×成新率
拆迁评估价格=(房地产总价-建筑物重置价格×成新率)×45%+建筑物重置价格×成新率
建筑物重置价格和成新率套用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和房屋成新率标准,该方式房地产总价中地价与建筑物现值之间的划分明显不合理。
根据成本法公式:
新建房地产价格=地价+建筑物建造成本+管理费用+利息+利润+销售税费
建筑物建造成本可细化为前期费用、建安成本、小区配套费、政府规费等。
由于管理费用、利息、利润、销售税费由地价和建筑物建造成本两者共同产生,因此,上述项目可细分为管理费用1、利息1、利润1、销售税费1和管理费用2、利息2、利润2、销售税费2,分别代表由地价和建筑物建造成本产生的项目,把它们之和计为A1和A2,则上述公式可写为:
旧有房地产价格=地价+A1+(建筑物建造成本+A2)×成新率
地价=旧有房地产总价-A1-(建筑物建造成本+A2)×成新率
拆迁评估价格=[房地产总价-A1-(建筑物建造成本+A2)×成新率]×45%+A1+(建筑物建造成本+A2)×成新率
(*)其中房地产总价是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评估得到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价格。
四、完善拆迁项目中地价评估的思考
出现上述分歧和疑问的主要原因是房地产拆迁评估和土地出让价格评估之间的脱节,假设开发法是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中最重要的评估方法之一,用其评估得到的在新规划条件指标下的毛地价,实际就是政府收取的大市政配套费和级差地租,公式为:
新规划条件指标下的毛地价=房地产销售总价-拆迁成本-建筑物建造成本-管理费用-利息-利润-销售税费
拆迁成本包括拆迁补偿费和旧有建筑物拆除及场地清理费用。因此,无论是出让土地、划拨土地还是租赁土地,只要拆迁价格评估时所考虑的项目与土地出让价格评估中拆迁补偿费所包含的项目相一致,则得到的拆迁评估价格是合理和公平的。因此,为了完善拆迁评估,应采取以下措施:
1、国土资源局组织土地管理、法律等相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对租赁土地的性质进行商讨,明确租赁土地与行政划拨土地之间的异同,并发文公示。
2、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会同土地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对土地出让价格评估中拆迁补偿费所包含的项目和拆迁价格评估时所考虑的项目进行规范明确,使两者内涵和外延相一致。
3、对于被拆迁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评估,为了体现评估的合理公平性,应该区分土地性质为出让和行政划拨的住宅之间的差异,划拨土地住宅的评估价格可以参照房改房上市交易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进行修正。
4、对于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的非住宅的评估,土地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可组织若干资深估价师对不同区域内(可以按照土地级别划分)不同用途的非住宅的地价/房价比进行测算,其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参照执行;或者按照③中的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