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拆迁补偿,为了体现补偿标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必须通过房地产评估作为平衡拆迁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依据或标准。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工程的社会性、拆迁补偿利益矛盾的普遍性,决定了被拆迁人希望补偿标准越高越好,拆迁人希望补偿成本越低越好,双方利益矛盾难以统一。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需要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以“第三人”的身份居间公断,促使双方都能接受一个客观的价值标准,这里评估主要体现的是补偿标准的真实性;
(2) 评估价格作为拆迁补偿的一个价值标准,就维护拆迁市场及评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言,在同一时间、同一区域、相同性质的不同项目之间,以及同一项目的同等状况的补偿标准,必须通过房地产评估,使之基本保持一致,不至出现太大的差异,这里评估主要体现的是补偿标准的公正性;
(3) 当拆迁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政策规定进入行政裁决程序时,必须以房地产评估作为补偿依据,并严格执行评估价格,这里评估主要体现的是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因此,房地产评估不论对拆迁当事人双方,还是对一个拆迁项目,乃至整个拆迁市场来讲,它是客观、公正、合法的体现,以此为支撑的评估价格,是规范拆迁秩序、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