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拆迁评估应当按照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
拆迁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拆迁评估目的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委托人委托经选出的评估机构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定并在拆迁现场公布。
第十五条 受托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六条 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对拆迁片区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拆迁片区状况和选取代表性样本点的外观、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第十七条 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将《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咨询报告》确定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公示七个工作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应持评估机构确认书、评估委托合同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咨询报告》向协会备案。经备案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咨询报告》作为拟定拆迁安置方案的依据。
拆迁许可证颁发后,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报告》和有分户评估结果的通知单。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结果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