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的一个重点知识,也是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高频考点之一,在单选、多选题中屡屡出现。但是考生对于此制度的掌握并不是非常全面,有深度,存在着只是盲区,今天我们通过要素分析和一道比较有代表性的题目来辨析,掌握此一知识点。我通过一道典型的例题来分析。
甲有一个古董花瓶,市价20万左右,因为单位派甲出国深造两年,所以甲将自家钥匙交于好友刘某,让刘某不定时照看家。甲出国后,刘某带朋友来甲家中聚会,并对外宣称这是自己的家,朋友赵四看重此花瓶,当场愿意出价22万元购买此花瓶。次日,二人付款交货。在赵四买回家一周后,家中失窃,花瓶被王麻子盗走。问,谁拥有该花瓶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条件是否同时具备来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从而确定物权归属。一、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二、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三、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四、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本题中,第一,刘某对花瓶虽然属于有权占有但是仅是处于帮甲照看房屋之责,并没有处分花瓶的权利,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高于市场价将花瓶卖与不知情的赵四,属于无权处分,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一。
第二,甲出国后,刘某带朋友来甲家中聚会,并对外宣称这是自己的家,朋友赵四看重此花瓶,当场愿意出价,说明赵四在购买的时候并不知道花瓶是甲所有,他以为花瓶所有权人是刘某,这种错误的认知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的范畴,因为善意取得的"善意"要求第三人"不知情",这种不知情不是因为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而是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受让人不可能知道物件归属。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是指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在当时的情况下赵四不可能知道刘某的无权处分,因此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二。
第三,刘某和赵四以22万元成交,属于支付合理价格。所谓合理价格是指符合市场价格或者行业价格,不属于明显低价或者明显高价,即使稍高或者偏低也视为合理的范畴。如果刘某将花瓶赠与他人或者与第三人以明显低于20万元的价格交易,那么将不属于合理价格。本题中,刘赵二人交易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三。
第四,次日,刘赵二人付款交货,说明满足了善意取得的条件四。
在这四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赵四已经属于善意取得,取得了花瓶的所有权,无论甲同意与否。
此外,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盗赃物、遗失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盗贼王麻子不会因为盗窃而取得花瓶所有权。综上,本题答案选择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