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一》规定,货币化安置总价,根据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结合安置面积计算(货币化安置总价=货币化安置单价×安置面积)。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征迁办相关人士介绍,货币化安置面积,根据人均安置面积结合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计算。属非撤村建居地区的,按拆迁条例规定标准:安置面积由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家庭常住人口计算,人均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属撤村建居地区的,安置面积为人均40平方米(建安价购买)+10平方米(成本价购买)。
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发放两次搬家补贴费。
《意见一》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中货币化安置面积部分的房屋重置价不进行补偿;被拆迁房屋装修、地面附属物、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有关规定补偿。
根据《意见二》,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按享受评估价的20%作为补贴。已按照本条款享受48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最低保障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此外,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严格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用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货币补偿和补贴政策。
两个《意见》规定,无论是城市住宅还是农村住宅,如果被拆迁人在领取安置款后12个月内在市区范围内购买住宅,可享受2%的奖励。
两个《意见》的适用范围均为杭州市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六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