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甲村李大国和王桂芬,家人从小就为二人"指腹为婚",他们一直青梅竹马,等到李大国和王桂芬初中毕业,家里为他们举办了婚礼,李大国家里给了王桂芬2万块钱作为订婚彩礼。但是由于二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去县里打工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后来因感情不和分手。李家要求王家返还彩礼。在本案中,李大国和王桂芬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是没有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已经缔结婚姻关系。故王家应当返还彩礼。
例二,咱们稍微改变一下例一的案例,如果李大国与王桂芬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过,那么李家是否可以主张王家返还彩礼呢?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双方决定离婚,那么李家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例三,咱们再改变一下例一的案例,如果李大国家比较贫困,为了给彩礼欠下外债,导致生活难以为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双方决定离婚,那么李家也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由此可见,对于"彩礼"的归属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中国本就是礼仪之邦,"彩礼"是中国自古的习俗,是对新人的美好祝福,现在的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更有甚者利用结婚骗取彩礼,这就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应当予以保留,但千万不能过度,更不能利用彩礼诈骗。